明确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扩展和完善了学术委员会职能,明确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权利。如: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教师聘任、人才培养质量及科研评价等标准;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持有否决权,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对与学术有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完善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或1/3以上委员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为保证学术委员会议事效率,要求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需要参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针对教授委员出差、出国较多的问题,《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可采取记名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即委员可以不直接到场而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投票;为简化工作流程,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授权专门委员会负责部分事项的审议、评定、咨询事宜,但结果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校学术委员会采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运行公正透明。在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或讨论内容涉及委员本人及亲属时,要求该委员在学术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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