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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文选 第二期

来源:思想理论科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1-08-25    点击:[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8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8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1999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11日起施行。

成立西华大学辅助决策机构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为保证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西华大学辅助决策机构及相关工作委员会。今后凡属学校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调整、重要工作、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由相关辅助决策机构及相关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供学校决策。

辅助决策机构的成员主要来自于学校主管领导、学校相应职能处室的负责人、各方面专家、教授和民主推荐的教职工、学生代表,在民主选举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常委会审定。辅助决策机构要建立各自的章程,规范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按照分工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可操作的意见或方案提交学校决策。

一、辅助决策机构

1.学校事业发展与战略规划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校办、党办、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人事处、组织部、计划财务处、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宣传部、基建规划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地方合作与服务处、校友总会办公室、校董事会办公室、工会、离退休处、教代会代表

(说明:第一成员为执行单位,下同)

2.学科建设委员会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研究生部、科技处、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科带头人代表

3.人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人事处、党办、校办、组织部、监察处、工会、计划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教代会代表

4.财经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计划财务处、党办、校办、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部、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5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党办、校办、基建规划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工会

二、各类工作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

主任:校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及有关校领导

委员: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科带头人代表

下设工作小组:

1)学术道德委员会

2.学位委员会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领导

委员:研究生部主任、校学位办主任、各学位分委会主任、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

3.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成员:教务处、督导团代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代表、教师代表

下设工作小组:

1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方案领导小组

2)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

3)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院分管实验室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

5.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科带头人代表

6.教师资格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人事处、纪委、教务处、学科带头人代表

7.学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招生与就业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部、宣传部、后勤服务总公司、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下设工作小组:

1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4)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

8.后勤管理与服务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后勤管理处、校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工会、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

下设工作小组:

1)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2)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3)防疫领导小组

4)计划生育委员会

9.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

10.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人事处、宣传部、团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各学院分管领导、专家

11.体育运动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体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

12.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副主任:工会负责人、离退休处负责人

成员:工会、离退休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团委

三、工作领导小组

1.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党办、校办、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组织部、武装部、政保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服务总公司

2.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党办、校办、保卫处、武装部、政保部、工会、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

3.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人事处、纪委、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科带头人代表

4.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分管纪检、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招生与就业处、校办、教务处、研究生部、纪委、工会

5.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招生与就业处、校办、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部、团委、地方合作与服务处

6.校园网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宣传部、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党办、校办、保卫处、武装部、政保部、学生工作部

7.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主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组织部、离退休处、党办、校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

四、仲裁调解委员会

1.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人事处、校办、监察处、审计处、工会、专家、教代会代表

2.学生申诉委员会

主任:分管领导

成员:监察处、校办、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部、团委、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权益部部长

西华大学学院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学院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学院内的各项工作,对学校负责。系(所)、教学部、院属科研机构是学院下设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对学院负责。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系(所)等单位的积极性。

第二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院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制度,并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交流,互相协商,在确定重大事项前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三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或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与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负责。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定期召开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保证监督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中去。

(五)加强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为重点,提高领导班子整体思想素质和领导水平。根据学校党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向学校党委提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建议;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考核;会同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教育、管理;负责辅导员、年级主任、班主任的配备、教育管理;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六)加强分党委(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1.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抓好党支部的建设,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督促党支部按年度计划完成工作;检查党支部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党支部状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开展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督促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组织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定。

2.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3.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建设,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尤其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

5.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八)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九)关心离退休教职工,配合职能部门一起解决好他们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十)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保证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十一)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与分党委(党总支)领导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负责。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特别是重点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群建设;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各类学科点的评估;建设学科平台等。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的、跨学科的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尤其要抓好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等。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学院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政治素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等。

(六)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制定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创收,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并统筹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七)配合学校党委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风建设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配合学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工作;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努力提高学生就业比例和就业质量。

(八)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教育中的行政管理,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作出决定并实施操作。

(九)负责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

(十)与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一起负责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的各项行政工作。

第三章 议事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办公室负责人、系(所)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学术带头人、教代会负责人、分工会主席等。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和行政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根据提议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通报财务收支等情况,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5.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7.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其它重要事项。

(六)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等的意见。

(七)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党政联席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会后编印会议记要,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审阅签发后执行。

(八)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分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监督保障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发展与院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

(三)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长非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一般应列席会议。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讨论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2.讨论分党委(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6.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等干部的配备和教育管理。

7.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8.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研究统战工作和稳定工作。

10.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院务会议制度

(一)院务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二)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主持。院长不在期间,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院长根据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院长应提前与书记充分沟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三)院务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政办主任、教学办主任等组成。根据议事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学生办公室主任、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等列席。院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院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院务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或决议等事项,应按院务公开制度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审议。

(四)院务会议的议事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政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

4.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拟定和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7.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教学系、部和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审议决定召开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工作会议;

8. 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分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 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10.其它重要事项。

(五)院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

(一)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机构,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教授委员会一般由学院全体教授组成,教授人数较少(少于5人)的学院可包括部分副教授。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一年,任期届满重新聘任。主任一般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的教授担任,院长一般不兼教授委员会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应为教授委员会成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方式投票,得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自然当选建议人选,得票未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的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2.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

3.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授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学术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教授委员会职责,在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后确定。

(四)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学院的重要学术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出咨询意见。

2.对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中的重大事项向学院提出咨询意见。

3.对有关人员招聘、职称晋升等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咨询意见。

4.对其它重要学术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

(一)学术分委员会是对学院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审议、咨询的学术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或2人。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1.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建议人选。

4)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2.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

4)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规划,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推进各育人层次的教学“质量工程”,特别注重本科教学中的课程体系、教材建设、师资配备等重要方面,审议新专业的设立与新课程的开设,并对教学质量的重大争议予以仲裁。

3.对科研机构的设置、实验室建设及组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等问题提出建议。

4.讨论科研资助计划,评议推荐学院优秀研究成果及奖励事项。

5.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7.组织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8.指导学院学术刊物的编审工作。

9.工作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审查本单位有关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学术事宜的学术性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或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建议人选。

4)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

4)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申报学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

2.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提出当年硕士生导师招生建议名单。

3.审核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4.审核及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5.审议学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6.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进行学术审核,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7.与学院行政机构和学术分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等事宜。

8.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学术争议作出仲裁。

9.审议上报优秀学位论文。

10.工作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一)学院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申报重点学科、推选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及其他人力物力条件的落实等日常工作的运行,负责日常检查、年度考核及相关信息采集上报等。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科建设的其它有关事宜,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或2人。学科建设责任人为学院院长。

1.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的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当然成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成员建议人选。

4)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2.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

4)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三)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举行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和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及方案。

2.组织申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科专业等

3.审核学科带头人资格,提出学科带头人建议人选。

4.审定学科建设项目组成员

5.组织开展学科建设项目经常性检查

6.工作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一)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是负责学院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一般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人,可设副组长1人。学院行政和分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一般分任正、副主任。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委员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方向、学科布局和人员分布情况是民主推荐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的当然成员。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成员建议人选。

4.报学校人事处审查备案。

(二)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举行会议,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为:

1.评审中级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

2.推荐评审高级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

3.工作权限内的其它职责。

(四)在评审时,凡涉及评审组成员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

(一)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组织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或2人。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对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

(二)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委员由全体专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专业课教师代表和硕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三)学生工作指导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定期分析学生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本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对涉及学生成长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研究招生、就业、学生党员的培养和发展、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立项与资助、违纪学生处分、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特殊学生群体指导等重要问题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意见,推动本单位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对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活动予以指导和帮助。

4.对辅导员选聘和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工会

(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上级教代会和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行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各学院应遵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学院一般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适时召开。大会闭会期间,由院教代会执委会或民主管理小组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院工会是在上级工会和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具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院工会的基本职责。

(三)教代会、工会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年终分配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2.审议通过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调整、科研规划、队伍建设、聘任方案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改革事项以及事业发展规划。

3.审议决定学院福利费管理原则及办法、收益分配、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民主评议干部考核、干部任免。

5.监督学院的行政管理、院务公开、年终分配等工作。

6.监督和审议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其它

(一)各学院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其它会议制度,或成立其它委员会。

(二)各种正式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与规划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

1.申报。

2.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3.召开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4.报研究生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二)建设、检查验收

1.对学科的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

2.中期检查由研究生部和学院共同组织,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进度、建设经费使用、建设初步成效等内容,学校根据检查情况调整项目后续经费的投入,实行滚动发展。

3.配合学校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程序

(一)新专业申报

1.开展新专业设置论证。

2.申报。

3.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4.报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1.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3.报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三)专业方向调整

1.制定专业方向调整方案。

2.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3.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部下达的学院招生总名额确定院内各学科专业招生名额,并将名额分配情况通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报名工作。

(四)接收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面试考核确定推荐免试名单。

(五)组织初试命题、阅卷工作。

(六)安排研究生复试。

(七)召开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

(八)公示。

(九)报研究生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

(二)个人报名。

(三)根据学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办法对报名者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情况亦可在各专业系(所)内组织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初步名单。

(四)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建议名单。

(五)公示。

(六)报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程序

(一)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应届本科毕业生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初步名单。

(二)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报校学位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答辩申请,通过答辩资格审查者方可进行答辩。

(二)成立答辩委员会,其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并有表决权。

(三)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对论文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的,方为通过。表决时,未出席委员不得会外、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投票,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四)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引进杰出人才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本人简历及能够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证书以及同行专家的推荐信等相关应聘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对象,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

(二)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申请人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人才引进初步人选。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才引进建议人选。

(四)报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招聘教师的基本程序

(一)在学校批准的学院年度用人计划内,由人事处发布教师需求信息。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所应聘的系(所)全体教授应参加会议),应聘人员应在会上做自我介绍(应聘者应在会议召开前试讲课程),与会教授提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教师初步人选。

(四)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聘教师名单。

(五)报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按照学校职称申报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学校审查。

(四)将候选人材料送同行专家评审。

(五)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研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建议名单。

(六)报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系(所)负责人和教代会、工会负责人等组成的岗位聘任领导小组。

(二)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情况,制定聘任办法。

(三)教职工本人提出岗位应聘申请。

(四)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召开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岗位聘任初步方案。

(六)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岗位聘任方案。

(七)公示。

(八)报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申请人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半数以上全体委员同意者列为推荐人选。

(四)报研究生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处置学生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

(一)学院党政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二)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三)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研究解决方案。

(四)如遇学生发生重大疾病或伤亡事件,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宜。

(五)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及时总结,消除事件不良影响,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办公经费分配、使用的基本程序

(一)院内各单位根据需要向学院上报年度经费申请。

(二)汇总各单位的年度经费申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来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经费预算方案。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并注意提高使用效益,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年末或下年初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作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人员酬金分配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学校人员酬金分配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人员酬金分配方案。

(二)召开教职工大会审议,经全体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为通过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四)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五)分配结果应在全院教职工中进行公示。分配结果由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学院相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办公用房等分配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房源。

(二)院内各有关单位提出房屋使用申请。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分配方案。

(四)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分配方案。

(五)公示。

第三十四条 评选先进人物、奖教金、奖(助)学金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评奖信息。

(二)以申请人自荐或他人推荐的方式报名。根据不同奖项,亦可以系(所)、专业班级等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初步人选。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获奖名单。

(四)公示。

(五)报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选拔系(所)、研究中心负责人的基本程序

(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选。

(二)报人事处,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五章 任期制

第三十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换届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党的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任期届满,要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进行换届选举。

(二)分党委(党总支)换届的基本程序

1.任期届满的分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2.经批复后,酝酿、提名、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3.完成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党委组织部。

4.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分党委(党总支),应按要求做好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5.报学校党委,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行政班子换届

(一)学院行政班子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进行换届。行政班子换届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行政班子换届的基本程序为:

1.提交换届请示。

2.行政班子成员完成个人述职报告。

3.召开行政班子工作总结会,完成本届行政班子工作总结。

4.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行政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行政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5.在参会范围内对行政班子和行政班子成员在任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就下一届行政班子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6.组织部当场收回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推荐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坚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院长、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及其他工作中涉及经济活动的中层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届中审计。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日常事务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第四十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学院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三)学院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学院机关各类办事程序。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勤工助学、特困生资助办法,学生保送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依据规定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设立院务公开网站、公告栏、公示栏、公开意见箱,及时召开各种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应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和其它专业性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章 考核

第四十三条 考核工作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每个教职工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四条 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中层干部的考核还包括廉洁方面的内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互相交换意见后,集体讨论形成领导班子考核述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撰写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并填写考核表。

(二)召开教职工全体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领导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三)在参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进行民主评议,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当场发放并收回民主评议表(根据需要,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亦可增加校领导评议和学院与机关互评环节)。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评议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议结果。

第四十七条 一般教师、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干部及其他职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填写考核表。

(二)被考核者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三)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考核者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者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四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继续聘用,但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的40%部分,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干部由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进行劝诫谈话,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取消原级别岗位聘任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领导班子,由学校给所在单位拨发奖励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等党内规章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国家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服务地方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校内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校园和谐,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 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统筹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倡导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第八条 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的指导地位,加强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实践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九条 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第十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努力做到步调一致。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4.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标准,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4.2 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3 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14.4 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常委会审定;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14.5 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14.6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14.7 拟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14.8 拟订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14.9 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国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接受各种捐赠。

14.10 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14.11 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和学校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实行正确领导的制度保证,也是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根本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5.1 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负主要责任,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要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15.2 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就“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15.3 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若干由领导、专家组成的教授委员会辅助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15.4 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前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审议。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15.5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学校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提高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16.1 党委书记、校长作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

16.2 领导班子成员要大胆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勇于改革创新,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 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学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16.3 要树立组织观念,强化大局意识、关心全局工作,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工作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保持步调一致。

16.4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16.5 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的决策会议包括全委会和常委会。全委会是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并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

19.1 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校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全委会。

19.2 议事决策的范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措施;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党的建设和德育工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听取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19.3 议事决策的程序: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提交常委会决定。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做好准备,由有关部门提供材料,会前将文稿送交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必须贯彻执行。会议形成的纪要、决定或决议以及其他文件,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阅签发。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的,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20.1 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常委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0.2 议事决策的范围

20.2.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20.2.2 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校的重要工作部署。

20.2.2.1 研究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审定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要点和重要的专项工作。

20.2.2.2 研究决定学校机构设置、撤并、更名,学校办学规模、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20.2.2.3 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20.2.2.4 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批预算外项目较大额度(5万人民币以上)资金使用。

20.2.2.5 研究奖酬金分配方案、调整工资政策、教师职务评聘原则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0.2.2.6 研究决定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学校有形资产的开发使用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20.2.2.7 研究决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0.2.2.8 研究决定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研究决定组团出国()、干部出国学习考察、半年以上出国()任务等。

20.2.2.9 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学校安全、稳定、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20.2.2.10 研究决定党内先进和学校优秀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研究审定省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级以上各种荣誉者的推荐。

20.2.2.11 学校行政提出的需要在学校党委常委会上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0.2.3 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20.2.3.1 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推荐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校级干部。

20.2.3.2 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管理、教育、监督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20.2.3.3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0.2.3.4 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2.3.5 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0.2.3.6 研究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审定班子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关系重大的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常委会报告的问题。

20.2.4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0.3 议事决策的程序

20.3.1 确定议题。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后确定。重大问题党委书记事先与校长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凡属分管书记、常委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

20.3.2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应的辅助决策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参会人员对议题如有异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20.3.3 酝酿意见。研究重要问题可先召开书记办公会,沟通想法,酝酿意见,经审定同意的会议材料,可提前印发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

20.3.4 会议讨论。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会议主持人。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0.3.5 作出决定。对议题作出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需要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

20.3.6 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行政干部任免,应事先征求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定,不能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应按规定程序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常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发文;行政干部(含校管业务部门和实体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以校长名义发文聘任或解聘;其他不定行政级别的校管单位负责人,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以学校名义发文;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任免按有关章程的规定执行。

20.3.7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相关人员列席常委会。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常委会,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干部任免事项以外的常委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20.3.8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

20.3.9 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凡涉密事项,不得泄露,违者追究其责任。

20.4 议事决策的执行

20.4.1 常委会要指定专人按规定作好记录。每次会议编发《会议纪要》发给常委及有关部门、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和常委会决定事项的通知,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确定印发范围。

20.4.2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组织实施,抓好督促检查,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并适时向书记或常委会汇报落实情况,必要时还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20.4.3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重要会议的情况要及时向未到会的常委通报情况。常委会内容的宣传报道,由书记决定。新闻稿由党办主任负责审定,重要稿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校务会议事规则

21.1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对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校务会主要是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服务地方和其他行政工作,提出并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

21.2 校务会的议事范围

21.2.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教育部门的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1.2.2 讨论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21.2.3 研究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部署、检查、总结学校年度或一个时期的工作。研究解决学校日常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商定的有关问题。

21.2.4 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发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社会服务等重要工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招生计划等。检查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21.2.5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研究决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用。

21.2.6 讨论决定筹措办学经费,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21.2.7 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部处及行政业务单位的工作汇报。

21.2.8 党委认为应先由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1.3 校务会的议事程序

21.3.1 议题的确定

21.3.1.1 校务会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副校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由校长确定。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题确定后由校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21.3.1.2 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

21.3.1.3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必要时还需聘请专家咨询和听取法律顾问的建议,充分论证后再提交校务会。凡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应分别提交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

21.3.1.4 校务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21.3.2 会议的召开

21.3.2.1 校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或主持。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由校长决定可临时举行。

21.3.2.2 校务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和工会主席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监察处长列席。校务会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的与会人员由校长确定。

21.3.2.3 校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校务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21.3.2.4 校务会议题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必要时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21.3.2.5 校务会议事时,由校长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

21.3.2.6 校务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议事内容未经会议授权,任何人不得泄漏,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21.3.3 议事的决定或决议

21.3.3.1 校务会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最后由校长决定。

21.3.3.2 校务会议事结果,视议题内容由校长办公室起草“校务会决议”、编撰会议纪要或相关部门制发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校务会纪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签发。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21.3.3.3 对因故缺席的校务会成员,必要时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校办主任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其他会议

22.1 书记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是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对常委会授权处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进行酝酿的例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议题由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提出。讨论问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人员可参加会议,就所列议题做全面汇报,根据常委会的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书记办公会没有决策权,不能代替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务由党委办公室承办,党办主任列席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22.2 党委扩大会议。为了对党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统一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党委可召开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扩大到相应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2.3.3 专题会议。学校分管校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的事项,不列入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题。需要协商解决的,可召开专题会议,分管领导主持,约请相关领导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领导要求,编发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根据纪要内容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或他们委托的校领导签发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贯彻执行情况。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务会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明确由职能部门负责的,一般由校长办公室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校长。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经校长同意,可提交校务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校务会上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会议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六章 协调、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学校党政领导沟通协调。校长和党委书记要定期沟通情况,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长碰头会制度,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加强行政领导班子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十条 党委坚持主动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校长每学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12次行政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贯彻党委决定和学校重大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分管的部门(或业务)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对于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副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在校长任期中期和任期届满时,要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民主测评和上级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纳入年度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34.1 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34.2 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34.3 党委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时,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2009227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华大学关于重大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等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成立西华大学辅助决策机构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重要决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循相关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学校决定相结合,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见附件二),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程序如下:

1、校领导、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建议;

2、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制订出草案报分管校领导初审;

3、分管校领导初审同意后,需提交相关辅助决策机构研讨论证的决策内容应提交予以研讨论证,辅助决策机构应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多个方案或建议,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

4、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辅助决策机构研讨论证基础上形成修改稿报分管校领导;

5、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根据《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视具体内容分别提交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6、如决策内容涉及重大问题或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分管校领导应在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之前,将决策方案报经常委会同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重大决策程序图示如下: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

未经决策程序或决策建议不慎重、或论证不充分、或没有明确倾向性意见的事项一律不得列入决策会议议事范围。

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执行或者推诿、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学校决策程序及其执行行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参照本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和工作实际,制定和细化本部门决策流程,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办学的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后勤管理改革、以及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6、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行政人员晋升方案等;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重大的教学改革与学校二级学院的设立,学校申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

8、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1、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2、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企业设立、调整和关停等;

13、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5、其它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校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参事、省侨联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内处级干部的任免;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学校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未列入预算内的机动费用及特殊费用支出,预算内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4、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5、学校各类经济实体非经营性大额度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6、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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