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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作者:苏加毅    发布时间:2015-05-25    点击:[4620]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绝不能含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向国内外明确宣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根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首先来自于历史的比较和选择。它是总结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发展艰辛探索历程的必然产物。鸦片战争以后,为挽救民族危亡,无数仁人志士主张变法图强。以龚自珍、魏源、康有为、严复、梁启超为代表的开明思想家,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批判,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变法维新等主张。康有为上书清政府时提出,“观万国之势,能变则全,不变则亡,全变则强,小变仍亡”,(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9页)法律日久不变,也会积弊丛生。因此,必须改革与清朝政体攸关的典章法律,改革专制政治,实行君主立宪。梁启超则明确提出,中国要生存必须实行法治,“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1903年修订法律馆奉旨建立,沈家本担任修律大臣。在他的主持下,清朝政府派出留学生学习西洋法律制度和思想,聘请外国法学家在中国的法律学堂讲授现代法律,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法规和著作,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

  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近代中国走向法治的每一次尝试都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变化。但是,急剧变化的国内外环境、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缺乏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基础和现实条件,使几代人的法治国家梦想终究没有变成现实。所谓“君主立宪”“议会民主”“五权宪法”等,均成为昙花一现的政治设想。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政治前提、奠定了制度基础。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党的领导下短时间内建立了新中国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法规,确立了新中国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为稳固新政权、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就在当时,谢觉哉、董必武等领导人和法学工作者不仅强调要重视宪法、刑法和民法的制定,还强调行政活动和公民个人都要守法。这些实际上已经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的重要环节。但遗憾的是,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使党和国家事业遭受巨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痛定思痛,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5年,“民主法治”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继续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宝贵经验,逐步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来之不易,我们要有道路自信,坚持和走好这条法治道路。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国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不懈探索、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性离不开对现实的考量。经过6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成功地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能够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在于: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的政府法制、地方法制、行业法制的协调发展;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四,坚持从当代中国的国情出发,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在这条道路引领下,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然而,在巨大成就的背后,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有很多不足,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有着比较明显的体现。

  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大好局面以及存在的不足,党和政府有清醒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选择、形成,实际上就蕴含着清晰的实践逻辑。法治是规则之治,是规心之治,是规律之治。对于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改革开放的深水期所出现的特殊社会矛盾,加大了法治建设的难度。建设法治中国,任务十分艰巨,问题极其复杂。征程多有曲折,成功可谓漫远。中国的法治建设等不得、停不得,但也急不得。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向前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底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既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吸纳现代法治精神的法治道路。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悠久的历史文化宝库中蕴藏着丰富的中华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独有的特点和精神在世界文化之园中绚烂开放,并对当今的法律实践活动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57页)

  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的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宝贵思想,构成了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春秋时,法家先驱邓析曾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意即必须以“法”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曲直的标准。管仲最先提出“以法治国”口号,他言:“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在他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举手之劳,就能把事情办好。至战国中期,商鞅明确提出“缘法而治”的主张,内容包括建立一套符合现实社会的法令制度,同时要执法平等,从公侯将相到大夫乃至平民百姓,皆应“从王令”。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实行以赏罚为后盾的“法治”。

  战国后期,韩非将“缘法而治”思想发展为“以法为本”。首先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对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一律绳之以法。韩非的“以法为本”思想对封建官吏徇私枉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儒家提出的以“德礼政刑”为基本概念的规范二元论,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不仅仅是传统中国规范系统的理论基础,也是当今中国规范系统的深层心理结构的基本构成要件。“这种规范二元论很有可能会是在中国建立法治的文化阻力,但也有可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的文化基础”。(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

  概括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当中虽然尚有“沉积旧章”,需要与时俱进,但总体上讲,它的思想精华为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和文化营养。中国法治道路根植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沃土之中。二者相连相通的文化基因和血脉,没有割断也无法割断,其中具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国际视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未排斥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法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践行法治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和根本保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载体。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当今世界各国通用的手段。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当然包括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法治经验的借鉴,同时又结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进行创新,即注重借鉴丰富多彩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囫囵吞枣、决不邯郸学步,决不照抄照搬、决不削足适履。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通过法治路径和机制重塑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人类关系在理性化基础上实现规则化和制度化,是人类谋求公平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广泛参与各种国际事务,担当大国角色。如果我国没有健全的国内法治,就难以在国际上有独立主体地位。如果照搬他国法治模式,就难以在国际事务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只有坚持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以独有的法治竞争力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才能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话语权,参与全球秩序的法律治理,树立自己的国际形象,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是复杂的、多样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实践证明,已经实现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无一不是选择了一条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近年来,敌对势力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攻击或歪曲中国法治道路,其根本目的就是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有十分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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