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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校园宣传文化活动与设施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夏文光    发布时间:2011-09-06    点击:[89]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宣传文化活动与宣传文化设施的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广大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建设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

第一条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本规定所称的校园宣传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内户外公共区域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二条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符合西华大学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实施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审批管理外单位在校内开展的宣传文化活动;学工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学工系统组织开展的各类宣传文化活动;校团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的宣传文化活动;保卫处负责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的场地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校园宣传文化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根据宣传文化活动的管理分工,提前三天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开展的宣传文化活动不用另行申请。

第六条 开展校园宣传文化活动须切实做到组织计划周密、安全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到人。宣传文化活动原则上应有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

第七条 校园宣传文化活动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开展,不得在教学楼周边、学校主干道等教学区举行商业性的宣传文化活动。校园宣传文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八条 全校性活动的赞助费,以及校外单位在校内活动中冠名或直接举办宣传文化活动的赞助费,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审批手续后,交计财处。场地管理费由保卫处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各单位及学生组织举办的宣传文化活动,有赞助费的须报所在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按单位或指导教师的安排使用赞助费。

第十条 违反上述宣传文化活动管理规定的,以及开展宣传文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学校将视情况追究主办单位和活动审批单位的责任。

第二章  校园宣传文化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文化设施是指在校园公共区域、公共建筑修建或安设的各类有宣传文化功能的固定设施,包括:广播、电视转播设施、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宣传橱窗、张贴栏、广告牌、报栏、道路指示牌、文化林、文化石、文化雕塑、人文景观小品等设施。

第十二条 校园宣传文化设施是宣传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既能给师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又能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宣传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宣传文化设施的建设规划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宣传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宣传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强化规划意识,突出文化育人、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协调发展的理念。校内各单位修建或设置宣传文化设施,须报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负责的宣传文化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整洁,充分发挥其宣传文化功能。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宣传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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